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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外遊學    選送說明

為擴展學生國際視野,促進教育與文化交流,鼓勵學生出國進行短期研修活動,擬選送本校優秀學生往海外學校進行暑期海外見習/出國研習。(選送人數以當學年度公告為主)

一、申請資格:
(一)本校非當學年畢業之具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
(二)在校學業成績優異(前一學期學業成績70分以上,操行成績82分以上)。
(三)未曾或未同時領取政府預算所提供累計逾一年以上之任何國外研修補助。
(四)經濟弱勢學生,具低收入或清寒證明,得優先錄取。

二、海外見習學生如符合本校「學生出國期間申請保留學籍辦法」及「學生出國選修課程暨學分抵免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者,得向教務處申請學分採認及抵免。

三、業務承辦單位:
(一)國際暨兩岸事務處:受理、綜理辦理獎助作業。
(二)各學院:規劃及擬定各學院申請獎助作業、辦理初審作業。
(三)教務處:學籍及學分抵免業務。

四、獎助方式及預算來源:
採部分獎助方式,獎助金額及名額依每學年「環球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之年度預算編列,審核發放之。

五、申請方式:
(一)初審:有意申請之學生須於公告截止日期前,檢附相關資料一式3份至各學院進行初審。
(二)申請資料如下:
1.海外見習申請表乙份
2.上一學期成績單乙份
3.師長推薦信乙封
4.研習計畫書
5.家長同意書乙份
6.學生學習契約書
7.低收入或清寒證明(無則免)
8.其它有利審查之資料

六、複審
(一)初審通過者,由國際暨兩岸事務處召開複審會議。
(二)審查委員會之組成:由國際長、教務長、總務長以及學生事務長組成。審查委員不克親自出席時,可委託代理人行使權利義務。
(三)審查標準:審查委員就下列條件書面審查,必要時得由審查委員進行面試。
1.在校成績40%
2.研修計畫30%
3.其它特殊表現30%

七、返國義務:
受獎助者須履行學習契約所列之義務項目,若未履行則應繳回全部獎助費用。受獎助者於海外見習期滿返國後一個月內,須向國際暨兩岸事務處繳交海外見習成果冊及心得報告書,並參加國際暨兩岸事務處安排之出國研習暨海外見習心得發表會。

八、本要點經「環球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審查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Last Updated: 2017-03-12 07: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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